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服务单位销售通用设备必须坚持使用单位自愿选购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或其他商品。省级服务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省局报告上年度通用设备销售情况。
  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对使用单位的收费行为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应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
  (一)国税机关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设置《防伪税控技术服务投诉受理登记表》台账(附件3)及时记录投诉案件。
  (二)对国税机关转来的投诉案件,服务单位应在接案后24小时内处理完,并在处理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国税机关。问题得到解决的,国税机关应及时电话回访使用单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国税机关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反映,由上级国税机关督促服务单位解决。
  第十三条 省局每年组织对服务单位技术服务质量的综合测评。
  第十四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责令服务单位立即整改,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使用单位进行培训的;
  (三)一个月内有效投诉超过2起的;
  (四)没有按规定时限处理投诉案件的;
  (五)辖区内使用单位的测评不满意率超过5%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单位数/单位总数×100%。“不满意单位数”是指评价单位“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总数(下同)(剔除未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使用单位)。
  (六)1个以上县局评价为很不满意或2个以上县局评价为不满意的;
  (七)服务单位一个月内2次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检测单》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开票系统基本要求,但经裁定为符合要求的。
  (八)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责令服务单位在15日内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报请省局责令省级服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市局应及时跟踪服务单位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局。
  (一)未按规定为使用单位培训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维护开票系统,影响开票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国税机关下达的防伪税控系统使用文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的;
  (三)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通用设备或其他商品的;
  (四)以国税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设备更换、软件升级、推销其他产品及收取任何费用的;
  (五)一个月内有效投诉超过3起的;
  (六)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反馈,又没有向使用单位和主管国税机关说明正当理由,造成严重后果(包括影响使用单位正常开票和抄报税)的;
  (七)辖区内使用单位测评不满意率超过8%的;
  (八)2个以上县局评价为很不满意或县局评价不满意率超过50%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