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级服务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须报经省局同意。省、市服务单位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局、市局报告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人员详细情况;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必须于变动后一周内分别向省局、市局报告。
第五条 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使用单位收取费用;开票系统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省局备案。
第六条 对服务单位培训行为进行监管。
(一)服务单位应按规定对使用单位开票人员进行培训、组织考试、发放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使用单位操作员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二)服务单位不得只收费不培训或培训走过场,国税机关应不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三)服务单位发现使用单位开票操作人员不具有《结业证书》的,应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四)服务单位必须在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使用单位开票人员的操作培训。具体时限由市局和市级服务单位确定。
(五)服务单位每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培训明细情况(附件1)。
第七条 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情况进行监管。
(一)服务单位在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并提出购买要求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二)服务单位应加强专用设备的管理,设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市级服务单位每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专用设备销售明细情况(附件1),省级服务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省局报送上年度专用设备销售情况。
第八条 对服务单位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行为进行监管。
(一)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先按要求对通用设备进行免费检测,并出具市局监制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检测单》(附件2)。经检测符合安装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经检测达不到安装要求的,应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在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必要的升级、更换后符合安装要求的,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
对是否符合安装要求有争议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裁定。
(二)服务单位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技术维护热线和投诉电话,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保障使用单位正常开票。对于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三)服务单位技术维护应按期回访,对每个使用单位每年至少上门回访1次。另外,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不定期回访。
第九条 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技术维护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省级服务单位须将开票系统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的基本配置要求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