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1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优化税收服务,省局对现行《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原则上由负责防伪税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局确定监管责任部门后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县(市、区)局相关部门职责由设区市局确定。
二、各设区市局负责印制《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投诉受理登记表》和《企业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告知书》免费提供给纳税人。新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企业必须发放《企业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告知书》。
三、服务单位发现企业开票操作人员没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使用单位操作员结业证书》的,应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可以暂时停售该企业增值税发票,并责令企业派员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立即恢复发售发票。
附件:1.防伪税控企业培训及专用设备销售明细表
2.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检测单
3.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投诉受理登记表
4.企业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告知书
5.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单位的技术服务质量,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服务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省局负责对服务单位的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及其它与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事项进行监管,组织对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综合测评。
设区市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服务单位在专用设备销售、安装调试、维护、技术服务、培训等方面进行监管;协调县(市、区)局(以下简称县局)与服务单位有关技术服务事项;受理对服务单位的投诉,监督服务单位及时处理;组织对市级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测评;及时向省局报告监管相关情况。
县局负责对服务单位在本辖区专用设备销售、安装调试、维护、技术服务、培训等方面进行监管;协调使用单位与服务单位有关技术服务事项;受理对服务单位的投诉,监督服务单位及时处理;对辖区内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向上级报告监管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