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接收。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上从2008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各地安置部门从2008年11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2009年2月20日前审查接收完毕。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04〕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地要紧密结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现代劳动用工制度理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正确理解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之间的关系。
在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各地要认真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工作,根据市场劳动用工需求确定技能培训内容,做到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确保退役士兵能掌握一门实用技术。要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术学校和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实用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适应当地劳动用工需求。要组织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做好培训的各项保障工作,做到资源共享、经费互补、职能互助,共同解决好培训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培训经费方面,除自治区下拨的补助经费外,各地也要拿出相应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市)要做好跨地区、跨县市的教育培训和安置就业互补工作,逐步拓宽跨省培训及安置就业的路子,组织更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