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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经贸(商务)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分解拨付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要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计划,将中央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并根据各地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牧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件)。
  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市、区)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牧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我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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