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居民户口本;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
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市、区)财政局复核后兑付。具体按照《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程序。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成立领导机构,签订承诺书。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按规定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要与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承诺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将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2.健全销售网络,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3.加强经营督导,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开展网点业务培训,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牧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牧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4.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经贸(商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区)经贸(商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一级经贸(商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牧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