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推进我区家电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财政部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的指定家电产品,由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有利于调动农牧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扩大内需并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惠农措施。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为期4年。2月1日,全区启动家电下乡工作;3月1日,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工作正式实施。实施期间,农牧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我区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农牧民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每户每类产品限购1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