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通告
(汕府〔2009〕12号)
为加强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含桥梁)的安全管理,维护高速公路正常营运秩序,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违法占用高速公路用地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开渠引水、摆摊设点,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
三、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四、凡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凡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高速公路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全局观念,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