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劳社就业〔2009〕1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回乡农民工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特制定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由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资格认定
(一)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在外务工一年以上证明或已经创业的证明。
(二)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毕业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回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贷款申请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贷款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资格认定证明(外出务工证明或已经创业的证明,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合法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相关证明)等资料。经营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贷款申请人在经营地申请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乡镇(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诚信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