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发改前期〔2009〕15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
为确保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按规定使用,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9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各市、县(区)要严格执行《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资金补助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陕发改前期〔2008〕401号)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省发改委、建设厅联合分解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计划。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建设局、房管局,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市、县(区)中央投资补助项目计划的管理,确保补助投资项目按计划实施,使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真正发挥促进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作用。
二、抓紧完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市房管、建设部门对申报今年的新增中央投资补助项目,要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完善前期审批手续,保证计划内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资料齐全。2008年四季度安排下达的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各市要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建设项目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建设进度。要把中央投资一季度内全部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