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的通知
(深农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外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外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市外运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验,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可供食用,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胴体、肉、内脏、骨、蹄等。
第四条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外来畜禽产品报验管理工作,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罗湖区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区内大型冷库的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由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负责。
第五条 由市外运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第六条 由市外运入的畜禽产品报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自非疫区;
(二)由当地合法定点屠宰场(厂)加工生产;
(三)产品符合国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四)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卫生要求,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