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四)因鲁班奖评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受到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不宜实施工程施工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鲁班奖企业应当于鲁班奖颁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程施工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深圳市优质工程、鲁班奖获奖证书;
(三)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结算书;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逾期未申请的,或者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方案,并应当自收到申请后90日内提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逾期不能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有关建设单位与奖励申请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奖励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规定的,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或者工程范围及其基本情况;
(三)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四)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奖励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三)与鲁班奖工程规模相当,即奖励工程造价应当在鲁班奖工程造价120%以内;
(四)与鲁班奖工程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型。
第九条 奖励工程造价按审定预算价下浮一定比例确定。该下浮比例以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的平均下浮率为准。确需对该下浮比例进行调整的,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