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被评为深圳市优质工程并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依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可以对其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工程施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设工程简称鲁班奖工程,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鲁班奖企业,用于奖励的建设工程简称奖励工程。
第三条 鲁班奖企业在鲁班奖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有3次以上不在岗;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鲁班奖颁奖至市政府批准奖励工程期间,鲁班奖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