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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一)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回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应当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省民政厅)
  (三)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在做好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保底就业的同时,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贫困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
  (省劳动保障厅)
  (四)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省人事厅、省物价局)
  (五)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
  九、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省财政厅)
  (三)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宣传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做法。
  (省委宣传部)
  (四)采取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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