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在全省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六)推进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省教育厅)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确保招聘活动安全。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
七、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省教育厅)
(二)继续落实对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充分发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示范作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在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的同时,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推动高等职业院校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2009年基本实现相关专业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认真做好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工作,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对毕业离校至9月1日前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根据社会需求和毕业生意愿,开展就业通适能力和职业技能培训。
(省教育厅)
(六)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八、进一步完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