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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县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鼓励各地利用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促进骨干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
  五、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充分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进全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健康开展。
  (省教育厅)
  (二)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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