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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三)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重点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
  (五)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
  (省教育厅)
  (六)对自愿到苏北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
  (省财政厅)
  (七)鼓励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以及选派到经济薄弱县农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团省委、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八)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三、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一律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档案接转和落户手续。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省公安厅、省人事厅)
  (二)重点扶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
  (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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