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一律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档案接转和落户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县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鼓励各地利用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
四、促进骨干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