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还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和就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明显加大,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门路。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对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实施“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增加工程硕士及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研究生招生数量。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2012年实现全省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适当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规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和西部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农技和青年中心建设管理、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工作的招录、培训和定岗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重点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对自愿到苏北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鼓励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以及选派到经济薄弱县农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