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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污染物削减能力。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清洁、农业面源氮磷拦截生态工程等措施提高污染物削减能力,2020年形成污染物削减能力:COD 66.03万吨/年、氨氮7.10万吨/年、总磷0.59万吨/年、总氮9.11万吨/年(见表4.3-2)。

  表4.3-2 污染物削减能力   (万吨/年)

序号

项目

COD

氨氮

总磷

总氮

1

污水处理厂建设

50.38

5.19

0.27

6.79

2

垃圾处理处置

12.08

1.62

0.09

1.70

3

农业面源治理

3.57

0.29

0.23

0.62

4

合计

66.03

7.10

0.59

9.11



  3.污染负荷与削减能力综合分析。从效果分析可以看出,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可增加对污染物吸收分解净化能力;引江济太工程实施后,流域水环境容量(纳污能力)有所提高。本方案对产业结构调整中污染物削减量为不完全统计,仅估算至2008年。2008年以后,太湖流域产业结构将有较大程度优化,重污染行业在生产中所占比例将有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标准更加严格。这些措施都将会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经综合测算,新增综合治理工程将大幅提高污染物削减能力。在全省太湖流域五市落实各项治理措施的基础上,本方案提出的近、远期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可以基本实现。
  4.社会效益分析。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逐步恢复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1)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节水减排。通过制订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保准入制度,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关停并转”高污染的小化工、小印染、小电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大工业污水治理力度,形成结构优化、节水减排、环境改善的可持续发展局面。
  (2)完善城市和村镇治污基础设施,有利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方案实施后,太湖流域将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齐全、处理标准最高的地区之一。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点源污染,有助于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加强农村综合治理,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种植业结构调整、农药化肥减施和农药替代工程,推动绿色有机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农村污水处理,沼气工程和有机肥料使用,发展循环农业;通过垃圾收集、储运、处理系统的建设,彻底改变农村人居环境,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积累经验,为富营养化湖泊的流域综合整治起示范作用。太湖流域水系复杂、人口集聚、工业发达、污染严重、生态退化,水环境整治过程复杂,难度大。通过成功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将成为江苏省湖泊流域治理的典范,为全国的“三河三湖”流域其它污染水体的水环境综合治理起到示范作用。
  (5)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局面。《实施方案》的实施,将使太湖及流域水环境质量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形成流域性良性循环,居民生存的基本条件得到强有力保障,有望恢复太湖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让太湖明珠重现碧波美景。
  五、管理体制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流域地方各级政府是实施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政府成立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太湖治理全局性重大问题;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对省《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监督,组织全过程跟踪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厅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分解各有关部门和太湖流域各省辖市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和任务。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省政府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治污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各部门行政效能考核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完成任务情况较好的,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表扬;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建立太湖治理项目绩效审计制度,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保证投资效益。由省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政府性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年度审计。落实省政府对主要入湖河流建立“双河长”制的重要措施,加强省级领导和部门与地方领导及部门的通力合作,对15条主要入湖河流进行重点治理,做到“规划、项目、资金、责任”四落实。市、县(区)政府也要根据治湖先治河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河流或河浜建立河长责任制。省各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分工细则》的要求,细化本部门的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保证本方案制定的各项措施得以落实。
  (二)健全环境法制,严格执法监管。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完善地方环保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等地方法规以及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太湖地区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出台江苏省太湖流域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限制和禁止类产业;出台治污工程环境监理规则、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方案;根据治太要求,进一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中水回用的强制标准,提高环保准入条件。建立太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统计指标体系,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科学、合理、完备的污染物总量监测、监控和考核体系。完善和加强流域和区域间的联合执法,努力打破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杜绝重复监管、相互推诿和转嫁污染等现象。严格落实执法监管的各项措施,加大对破坏水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染源排放实施专项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果;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各级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组建省环保厅苏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流域内市、县政府和部门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解决太湖跨行政区环境监管的问题。设立苏南污染源监控中心,对太湖流域重点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在线自动监控。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将治理太湖水污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近期每年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及其相关工作;太湖地区各市、县(市)以2007年基数,每年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在省财政建立的省级节能及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污染防治资金中,加大对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倾斜力度。鼓励各地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治污减排重点工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治污减排关键技术和监管体系等建设,同时加强对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机制的作用,完善环境价格体系。加快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8〕126、苏财综〔2008〕27),尽快将太湖流域市、县污水处理费调整到每吨1.30元-1.60元。制订乡镇污水处理收费价格,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化学需氧量排污费由每公斤0.9元提高至1.4元,全面开征氮磷排污费,按超标倍数计收超标排污费,并逐步使排污费征收水平超过污染治理成本,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太湖流域所有城镇尽快开征垃圾处理费,并限期将垃圾处理费提高到补偿运行成本并使垃圾处理企业合理盈利水平;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完善差别水价政策,制定中水价格,建立鼓励水资源综合使用的政策体系;推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有偿试点,开展排污权交易,并逐步扩大到氨氮、总磷排放指标,培育排污权交易一级、二级市场,建设国家排污权交易平台。建立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机制。落实《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太湖流域建立上下游污染赔付的补偿机制,区域补偿按行政区划分级管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补偿标准高于环境治理成本”的原则计算补偿金额,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治污责任制。建立太湖流域污染损失补偿、治污控源奖励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和创新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入市场机制,扩大污水处理收费权质押、技术作价投资试点,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进一步推行BOT、TOT等多种融资方式,吸收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加强科技攻关,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太湖流域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综合研究,为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提供决策支持。建立健全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决策咨询和支持。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提高综合治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加强指导,做好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技术集成和适用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培训工作。建立国家级水处理与水环境修复高新技术研发平台,聚集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发展专业的环保产业,为太湖水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效益。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细化,科学论证工程技术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准备,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要强化工程实施管理,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按规定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每年对流域重点治污项目实施、水质改善、排污总量和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重点治污项目建成后,要组织开展后评价。要严格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各类投资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按计划工期实施。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收费政策不落实的地方和项目,暂停项目审批、暂停拨付国债资金和投资补助。
  (六)推进公众参与,保障环境权益。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协作,实现水源地、污染源、流域水文和人群健康资料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并由各级政府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及时了解流域与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各级政府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各类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加强环境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创新太湖流域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增强太湖流域街道社区、乡镇村庄等自主管理环境事务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提出污染补偿等要求,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附表1: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汇总表(按项目类型分)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个数

近期投资(亿元)

远期投资(亿元)

总投资(亿元)

占总投资比例   

 

合  计

1601

804.82

278.28

1083.10

100.00%

饮用水安全项目

55

41.23

18.38

59.61

5.50%

产业结构调整

 

 

 

 

 

点源污染治理

580

53.36

0.81

54.17

5.00%

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

493

268.98

6.45

275.43

25.43%

面源污染治理

213

100.82

92.14

192.98

17.82%

生态修复

107

74.40

63.89

138.30

12.77%

资源再利用

28

4.08

3.56

7.64

0.71%

提高水环境容量的引排通道工程

10

168.34

80.12

248.46

22.94%

河网综合整治

36

54.37

12.15

66.52

6.14%

节水减排

70

31.28

0.27

31.55

2.91%

十一

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

9

7.94

0.50

8.44

0.78%

十二

科技支撑

 

0.00

0.0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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