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急救车辆管理的通知
(长卫医发〔2009〕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驻长各有关医疗单位:
近期,媒体对我市出现的“黑救护车”,违法转运患者行为,以及医疗机构急救车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曝光。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急救车辆的管理,规范急救医疗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我市医疗机构急救车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急救车辆不得参与院前急救工作。医疗机构急救车辆,主要是负责患者的院际之间的转运,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参与院前急救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要设立职能部门,负责对院内急救车辆的日常管理及调度工作。严禁医疗机构与个人签署协议,把车辆挂靠到医院。要加强对院内员工的管理和教育,防止发生内外勾结,出卖病员信息或诱导病员乘坐“黑救护车”现象的发生。医院保卫部门对医疗机构内派发“名片”、张贴“广告”等现象进行及时治理,防止患者及其家属上当受骗。
三、医疗机构急救车辆必须保持完好备用状态,加强日常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在运送病员的过程中不出现任何问题。并严格按照急救车辆管理规定,配备1名医生、1名护士、1名司机,配备氧气瓶、诊箱、药箱、心电图机、吸痰器、担架等医疗设备。
四、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通知》的要求,对医院擅自设立的××××××120急救电话,进行关闭。
五、近期市卫生局将联合市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信息产业局、客运管理处、新闻媒体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黑救护车”,规范医院急救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取消医院擅自设立的××××××120急救电话,专项整治行动。
希望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要求(详见附表)于2009年3月将本单位的急救车辆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附件:长春市医疗机构急救车辆统计表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