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减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有关问题的函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最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和用人单位经常询问我省养老保险减负措施等有关事宜。现就我省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等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困难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其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困难企业认定
一是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以前年度内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二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三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违反劳动纪律的除外)的;四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缓缴基本政策
一是经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与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书;二是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三是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要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记录要连续计算;四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与企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将基金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五是企业在规定缓缴期内,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继续降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吉政函[2008]37号)规定,2009年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1%。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
三、一次性补齐欠费免收滞纳金
对2009年内一次性补齐历年欠费的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