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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保障专网运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网络安全隔离以及防范网络入侵、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措施;

  (五)密钥、密码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运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服从本级信息化主管机构的调度。

  第七条 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违法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第八条 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中,应当依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需求的信息安全产品。

  第九条 专网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并保守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秘密。

  第十条 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运行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省厅专网IP规划和使用要求进行专网网络规划,并在当地劳动保障信息化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专网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

  (二)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复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数据;

  (三)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干扰他人专网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

  (四)破坏专网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环境、设备设施;

  (五)窃取、盗用、篡改、破坏他人网络资源;

  (六)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或者制作、发布、复制、传播含破坏性程序或其机理、源程序的信息;

  (七)故意阻塞、阻碍、中断专网网络的信息传输,恶意占用网络资源;

  (八)利用专网网络大量或者多次发送垃圾数据,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

  (九)利用专网网络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专网网络或进行危害专网网络安全和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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