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先保后征,属地管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统账结合,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市行政区内(不含三县),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农户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 征地通告发布之日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报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的确定及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审核各区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建档、待遇审核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准土地征用情况,以及涉及土地补偿费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取和划转。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统筹资金来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