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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苏就促办[2009]1号)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办、经贸委、地税局、总工会: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贸委、地税局、总工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就[2009]3号)精神,现就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的;
  (二)生产经营虽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承诺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2008年末实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
  (七)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一)《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及不批量裁员承诺书(样张可从苏州市劳动保障网下载);
  (二)企业证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三)2007年度、2008年7月至申报月上月企业利润表;08年度的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四)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书面材料;
  (五)不批量裁员承诺书向全体员工公示的材料,如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须同时提供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的会议记录及向全体员工公示的材料。
  三、申报流程
  困难企业认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按社保统筹地区,各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等统筹地区的企业分别由其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其余企业由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处受理。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受理科室或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企业可对照申报条件,携带规定的申报材料向所属统筹地区受理部门申报。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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