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企业在迁入区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企一议”的政策。
六、组织实施
(一)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退市进园有关政策措施以及研究解决企业退市进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属区企业退市进园的组织实施及对所属区企业退市进园方案的论证工作。
(三)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用4年时间完成化工企业退市进园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退市进园企业向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区政府(管委会)各提交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和退市进园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市规划局关于现厂区土地规划的意见,原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和搬迁费用补偿相关资料等)。
(二)区政府(管委会)对企业退市进园实施方案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一式三份和企业退市进园实施方案一式一份报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办公室备案)。
(三)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退市进园实施方案审查、批准后,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应得的补偿金额进行评估。企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储申请。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签定土地收储协议,明确收储时间。待企业交出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和相关证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五)土地按城市发展规划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后属于商业用地的按规定出让,出让收入纳入地方国库后转入工业企业退市进园专项基金账户。
(六)退市进园企业向所属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搬迁补偿资金和政策规定的相关扶持资金。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后报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搬迁补偿资金和相关扶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八、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三县化工企业搬迁可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