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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苏州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通知

  (三)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继续执行城镇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秀农民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按市区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四)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 办理程序
  (一) 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落户,通过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个人也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迁入直系亲属处的,需提供接受落户公证书。
  带高新技术成果在市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其所在单位需提供县及县以上科技部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计划合同书。
  (二)审核办理。
  1.市劳动保障局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局户政处共同对市区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 受理窗口设在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办事大厅内。
  3.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移交市公安局户政处。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核后,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告知原因及补办手续;符合落户条件的,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发放准迁证。
  4.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分别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四、 相关证明材料种类及要求
  (一) 申请人书面申请表(见附件)
  (二) 申请人及随迁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
  (三)迁入人原籍证明
  1. 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 微机打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8个项目);
  3. 居民户口簿。
  (四)2008年以来,在我市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证书;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证书
  (五)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六)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市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需提供市科技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计划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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