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搬迁补偿。企业搬迁补偿范围包括资产补偿和搬迁费用补偿。资产补偿是指对企业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资产补偿;搬迁费用补偿是指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和其它物资搬迁费用等)补偿。搬迁补偿采取现金补偿方式。
1.土地补偿。按照原出让土地用途评估现价全额补偿。
2.房屋、建筑物(不包括无证建筑)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构筑物)等资产补偿,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原有面积新建现价(扣除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使用年限按新建现价折旧数额后)补偿(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设有抵押权的,必须依法解除抵押权,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方予补偿)。
3.设备和其它物资搬迁费用补偿,按中介机构评估数额给以补偿。
补偿金额不高于企业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
(四)资金扶持
1.对能够迅速做强做大需要促进搬迁,且搬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给以优先扶持。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搬迁投产后2年内能够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6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2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搬迁投产后3年内能够实现年销售收入翻番的企业,在实现翻番的后1年上半年将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全部支持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2.对主动申请搬迁的企业,且生产经营正常,具有一定发展空间,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3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
3.对政府责令限期搬迁的企业(如影响城市发展规划或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等),如果在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的,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2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未按政府责令期限搬迁的企业不给予资金扶持,并依法严肃处理。
4.原土地变更为城市公共用地的(如用于道路、广场、绿地等公用设施等)工业企业搬迁补偿,按本意见第五条(政策措施)第三款(搬迁补偿)政策执行,然后再参照原土地所在地段住宅用地评估价格扣除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按照本意见第五条(政策措施)第四款(资金扶持)中的第1条或第2条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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