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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和上岗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就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公益性岗位有关规定。
  (三)用人单位和上岗人员经协商同意、上岗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
  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
  1.使用他人顶替上岗,经教育不纠正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议解除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和岗位使用部门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协议期满后,非本人原因,根据岗位需要和政策许可,可续签协议;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协议可续签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四、相关政策 
  (一)政府给予上岗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据政府财力参照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太原市企业职工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执行。以上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支付。其中,属市直部门开发、工作岗位由市直单位管理的,市全额负担;工作岗位在县(市、区)属单位的,由市、县(市、区)按照7:3比例分担;县(市、区)开发的岗位,由县(市、区)全额负担。
  (二)上岗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
  (三)用人单位应为上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适当提高上岗人员待遇;工作业绩突出的,应予以奖励。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
  五、管理职责 
  (一)用人单位:负责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上岗安排、日常管理、用工协议签订、人员档案转移保管和社会保险关系接转;制定落实上岗人员劳动定额、岗位职责、考核奖励等规章制度,及时掌握人员变动情况,填写上报《太原市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减少花名册》。负责各项补贴经费的申报、发放及缴纳。
  (二)岗位使用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申报、落实,制定本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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