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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服务的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申报核准、招聘
  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指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涉及市民公共利益非盈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水平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安排计划,会同财政等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负责社会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部门发布。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实行申报制度。岗位使用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岗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数量、分布,工作内容,招聘条件,用人单位名称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岗位及数量。其中,由市直部门开发、工作岗位在县(市、区)的,申报前应征得县(市、区)政府同意。
  公益性岗位招聘由劳动保障部门制订招聘方案,会商财政部门同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面向改制、破产企业或向社会招聘。
  二、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 
  具有本市城市户口,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中一方;
  (五)现役军人配偶;
  (六)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人员;
  (七)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八)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就业困难人员;
  (九)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专项协议签订、变更和解除
  (一)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公益性岗位专项协议书》,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岗位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奖励处罚等事项予以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1个月)。《公益性岗位专项协议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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