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0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9〕29号)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继续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工作的目的
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是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要通过检查评估,推动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的不断发展,努力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的良好局面。
二、检查评估组织实施
200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并组成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
三、检查评估依据和内容
检查评估工作以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劳局〔2004〕332号) 、《关于印发物流师等十二个职业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7〕48号)、《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细则》(津劳办〔2006〕389号之附件1)、《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93号)和《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年度评估细则》(附件4)等文件为依据,重点检查评估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二)机构有关登记、备案情况;
(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
(五)教学质量、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六)招生宣传、广告备案情况。
四、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