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是否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当地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配足配强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装备并进行演练;是否建立学校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整治方式
(一)学校自查自整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学校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并主动如实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2.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3.符合安全要求的学校,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学校安全。
(二)市教育局对直属学校(幼儿园)和民办学校全面排查整治
县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排查整治,对安全隐患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直属学校(幼儿园)和民办学校将本学校安全隐患分类登记造册,报学校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经分管副校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各直属学校(幼儿园)将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在本地区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县(市、区)联动分类整治
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10个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市教育局组织10个直属学校检查工作组对直属学校(幼儿园)和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月20日至3月19日)
各县(市、区),市直属学校(幼儿园)和民办学校成立学校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实施方案,组织工作队伍,建立责任制等,广泛宣传发动,全面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学校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月20日至6月19日)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自查安全隐患,制订整改方案,进行全面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