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9〕2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津政发〔2009〕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8〕43号),决定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备案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备案专用章。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办理年度备案手续时,市劳动保障局在定点资格证上加盖备案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