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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物减排和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制度、控制新增总量
  1.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准入制度。所有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类建设项目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严格将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没有达到环保要求和总量控制指标没有可替代削减对象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
  2.对建设项目严格采取污染物总量核定和置换措施。所有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必须按照采取先进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先进排污绩效后的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并实行新增许可量和削减量统一调配置换,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总量指标文件,提出新增量和削减量置换方案,明确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总量置换来源及置换量等。置换对象必须是2005年环境统计范围内企业,且置换量不得超过2005年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并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说明、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对置换对象下达的关停文件或承诺关停文件或置换对象污染物减排项目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涉及排污交易的,需提供排污交易协议或合同。市环保局终审的建设项目置换方案须由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环保局污控和总量管理部门审核核准。
  3.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新建排污项目和老工业企业每年核发排污许可证,每季度考核其实际排放量并公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一律不得生产。
  (四)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减排工作分析会议,总体把握减排工作进程,及时协调解决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违法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依法给予制裁的同时,各部门实行联动,银行不予贷款,铁路部门限运产品,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并对所属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上市公司核查、表彰评优方面给予限制。
  (五)公开信息,加强监督
  把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为环境宣传教育的重点,强化其环境意识和环保责任感;继续组织开展“并州环保行”活动,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难点和热点问题;实施有奖举报,鼓励群众关心环境、监督企业违法行为;实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太原市2009年重点减排项目表(略)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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