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环保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并政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环保工作要求,现下达2009年第一批环保限期治理任务并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环保限期治理任务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针对污染原因,抓紧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安排工期,落实具体措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限期治理工程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治理任务按期完成。
三、环保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责令限产关停污染生产设施,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