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享受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要在接到收费标准的批复后20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5、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幼儿园的收费公示板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见附表7)。
  6、各级物价、财政、教育、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策规定或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7、各县(市)可参照此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教育、地税四部门制定当地幼儿园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其它
  1、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幼儿园收(退)费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方税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哈尔滨市财政拨款类整日制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表
  2、哈尔滨市非财政拨款类整日制幼儿园指导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3、哈尔滨市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备案表
  4、哈尔滨市公办幼儿园服务性代收费备案表
  5、哈尔滨市公办幼儿园延伸服务收费申请表
  6、哈尔滨市幼儿园伙食费备案表
  7、哈尔滨市幼儿园价格与收(退)费公示板

  附件1:哈尔滨市财政拨款类整日制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项目

金额

级别

整 日 制

一 年 制
  (学前班)

管理费

保教费

杂费

管理费

保教费

杂费

示范幼儿园

180

150

20

 

 

一 级 幼 儿 园

120

100

20

 

 

二 级 幼 儿 园

80

60

20

40

30

三级幼儿园

40

30

20

30

2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