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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对少数规模较大、收费较高的幼儿园,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察后,实行备案管理。
  三、服务性代收费
  各级公办幼儿园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幼儿英语口语训练等必要的服务性代收费,要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公示的原则,按实际发生、多退少补。按管理权限,八区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幼儿园到市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级以下(含二级)幼儿园到所在区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见附表4)。
  四、延伸服务收费
  各级公办幼儿园开展的向家长和幼儿的延伸服务,必须执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家长自愿的原则。具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八区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幼儿园到市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二级以下(含二级)幼儿园到所在区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见附表5)。
  五、伙食费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伙食费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即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按出勤天数计费,按管理权限备案。八区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幼儿园到市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级以下(含二级)幼儿园到所在区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见附表6)。
  六、幼儿园退费
  (一)公办幼儿园退费规定
  1、各级公办幼儿园幼儿退园前,由家长提出申请,其管理费、保教费、杂费以家长提出申请日期为准,不足半个月(含半个月)退半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2、因幼儿或家长的原因,幼儿不能正常来园满一个月的,退当月管理费50%;超过半个月的退管理费30%;半个月以下的管理费不退;保教费、杂费按实际缺勤天数计算退费。
  3、因幼儿园的原因,幼儿不能来园的,当月管理费、保教费、杂费按实际缺勤天数计算退费。
  4、延时服务费,幼儿在园不足半个月的(含半个月)退半费,超过半个月不退费。
  (二)民办幼儿园退费规定
  民办幼儿园的退园、退费实行备案管理,退费时按照已在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办法执行。
  七、优惠政策
  1、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2、幼儿园使用的煤、煤气、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取。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相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费。
  八、相关规定
  1、禁止公办幼儿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另行收取费用。今后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园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2、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按天计费、按月收取的规定。除省教育部门指定的一种幼儿图书费用外,其它书籍幼儿园不得另收费用。
  3、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班额,即0-3岁托班、小小班10-20人,最多不能超过20人,3-6岁小班最多不能超过25人、中班最多不能超过30人、大班最多不能超过35人。超过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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