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价联发〔2009〕2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地税局,市区各幼儿园: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物价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核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根据幼儿园的培养成本、办园条件、经费投入和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照外省市的收费标准,按照分类管理、按级定价、优质优价、兼顾各方的原则合理制定。
二、收费标准及审批
(一)财政拨款类的公办幼儿园
享受财政拨款的各级幼儿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黑龙江省非税收费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的有关规定:
1、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表1)。
2、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3、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可在整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上述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4、因家长原因需要幼儿园提供延时(17时30分-19时30分)服务的,每月加收30元延时服务费。
(二)非财政拨款类的公办幼儿园
使用国有资产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各级幼儿园,其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收费的有关规定:
1、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表2)。
2、寄宿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3、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可在整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上述整日制、寄宿制、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4、因家长原因需要幼儿园提供延时(17时30分-19时30分)服务的,每月加收30元延时服务费。
(三)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时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并严格执行按月收费的规定,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1、幼儿园应按照办园水平、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价格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案。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以下简称八区)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幼儿园到市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级以下(含二级)幼儿园到所在区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见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