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苏建城〔2009〕58号)
各有关市、县(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城管局,交通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月20日至5月20日在我省部署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现将交公路发〔2009〕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全面开展了客运市场清理整顿与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客运市场和出租汽车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经营环境与管理服务明显改善,但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仍然存在,在少数地方甚至还比较突出。各地应根据实际,把本次专项治理做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严格按照两部文件要求,深入研究,周密部署,认真落实。
二、健全机构,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切实抓好我省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省建设厅。各地要在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结合实际明确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与工作班子,并进一步充实人员,落实责任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
三、完善工作方案,保证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各地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专项治理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因地制宜增强专项治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两部文件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予以落实。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在3月15日前上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加强舆论引导与督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决防止各种不良炒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省辖市要定期编印工作简报,及时宣传报道有关工作进度和取得成效,并报送省专项治理办公室。各市要在做好市区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所辖县(市)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省专项治理办将视情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以扎实的工作迎接国家两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