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市容)局:

  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建设厅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苏政办发[2003]13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