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实施意见

  实行分类办理,对乡镇能够直接办理的项目,列入村级代理事项,报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办理;对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不能直接办理的项目,列入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事项,报县为民服务代理中心办理。对需经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要认真清理,能够下放办理权限的,可授权乡镇(街道)直接办理;对必须在县以上部门审批办理的,要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可由相关部门定期到乡镇(街道)集中办理,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不断把服务项目由为民办事向宣传党的农村方针政策、惠农富农措施信息、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等方面拓展,向生产销售、帮扶弱势群体等领域延伸,扩大服务范围,推动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四、健全服务机构

  按照“全程服务、上下联动、统一受理、分类办理、专人承办、限时办结”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县为龙头、乡为主体、村为基础的三级联动、规范有序的为民服务体系。

  (一)县服务机构为县行政服务中心。作为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中心,负责需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终结办理,以及对县域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已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其服务窗口即作为本部门的为民服务代理窗口;未设立服务窗口的,要在本部门设立为民服务代理室,明确2-3名受理员,负责受理事项的承办和办理后回复。

  (二)乡镇(街道)设立为民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名称统一为“XX乡(镇、街道)为民服务大厅”,配备不少于3-4名党性强、作风正、业务精、对群众有感情的人员担任代(办)理员。负责本级受理范围内,需上级部门审批的代理事项或本级终结办理事项的登记、办理、上报和整理归档等工作,以及对村(居)为民服务代办点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考核。

  (三)村(居)设立为民服务代办点。村(居)“两委”干部作为代理员,采取轮流值班方式,接收、代办群众申办的事项。

  五、规范服务程序

  各县要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围绕受理、承办和回复三个环节,编印《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服务手册》,明确服务项目、操作规程、服务时限、相关依据、所需资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做到依法办事、阳光操作。要加强基础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分类建档,做实基础数据、核实服务对象,抓好政策和资金的落实。积极探索和建立“服务全程化,办理程序化,审批电子化,管理规范化,监督网络化,考评指标化”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运行机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