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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将纸质纳税申报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一份由征收前台盖章后退还纳税人,一份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进行涂改的申报表,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三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数据处理中心。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除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1.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2.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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