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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9〕3号)


  为做好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新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收政策依据按照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当依照新税法及其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如发生需审批、备案的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发生《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或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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