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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督促检查阶段,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
  在此阶段,北京市旅游行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织督促检查小组,对各区县旅游局宣传普及《消防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学习落实《消防法》情况进行抽查。
  (四)考核验收阶段,时间从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在此阶段,北京市旅游行业防火安委会将对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消防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把《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作为推进全市旅游行业消防工作发展和提升全市旅游行业火灾防控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成立专门组织,制定细化方案,落实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各项宣传活动。
  (二)加强协调,整体推动。要积极协调安监、消防等部门,明确职责,形成整体合力,紧紧围绕宣传普及《消防法》,结合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实效性强和有针对性、有声势、有特色的宣传活动。
  (三)利用媒体,打造声势。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宣传普及《消防法》活动情况,组织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跟踪报道,深入宣传《消防法》规定,形成强大宣传声势。
  (四)及时汇总,加强反馈。组织开展宣传普及《消防法》期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和重要活动信息。2009年3月5日前,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将《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方案报市旅游行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期间的各项重要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市旅游行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涂世文;联系电话:8515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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