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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宣传重点
  (一)《消防法》修订背景、意义,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二)《消防法》有关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职责、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公民的消防工作权利和义务。
  (三)《消防法》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
  (四)《消防法》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五)《消防法》有关农村消防工作、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六)《消防法》有关监督检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四、工作步骤
  全市旅游行业《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从2009年3月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从20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在此阶段,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方案,同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职责及具体任务,研究策划主要宣传普及活动,制作宣传材料,落实宣传普及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等。
  (二)宣传普及阶段,时间从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6月30日。
  1、组织《消防法》宣传大讲堂活动。一是在2009区县旅游工作会议上,组织各区县、各旅游企业领导,邀请消防专家讲解《消防法》;二是分期分批组织旅游行业全体消防工作人员,邀请消防专家,讲解《消防法》;三是结合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组织消防监督人员,深入旅游企事业单位宣传讲解《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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