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旅发〔2009〕20号)
各区县旅游局: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宣传普及工作,结合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要求,市旅游局制定了《北京市旅游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旅游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宣传普及工作方案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
《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结合本市旅游行业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北京市旅游行业消防工作实际,广泛、深入、持久宣传普及
《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旅游行业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为北京旅游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旅游行业
《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领导小组,市旅游局张慧光局长任组长,市旅游局安金明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赵广朝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宣传普及
《消防法》的组织、协调、推动和落实工作。同时,各区县旅游局主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各区县旅游局均要成立
《消防法》宣传普及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区县旅游行业的
《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