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招标代理、工程审计中介机构预选库。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为招标人选择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实行定期选择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对预选库内全部或部分中介机构进行重新选择。对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和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一定期限内将不接受其参与中介机构预选库招标选择活动。
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的规模、考核指标、管理细则等由各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采用随机或竞争的方式,从中介机构预选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各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中介机构预选库内中介机构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经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依法另行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所辖领域承包商(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制定诚信标准,建立信用档案;负责建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用信息。承包商(供应商)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相关信息的征集、认定、记录、公示等办法,由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行制定。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利用承包商(供应商)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按照承包商(供应商)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建立“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承包商(供应商)名录。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涉及抢险救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未明示的,按下列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由市及市以上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并出具证明。抢险救灾项目由市及市以上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机构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