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规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改善和维护集中居住区内的生活环境,构建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集中居住区,特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居住区,实行的物业管理采取以下第__项方式:
(一)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二)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 各业主在房屋使用和维护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房屋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条 业主在使用房屋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功能和布局等;
(三)对房屋内外进行违章拆、搭、改扩建;
(四)占用或损坏通道、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供电、供水、排水、排污、消防、通讯等相关管线、设备;
(六)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七)践踏、占用、破坏绿化地;
(八)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不按本居住区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十一)违反规定破墙开店,非法经营的;
(十二)违规经营居住区共有部分或侵吞经营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业主在使用房屋中,应遵守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维护环境卫生。在本居住区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五)敞放、敞养家禽、宠物;
(六)不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本居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管理委员会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居住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居住区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
使用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或者管理委员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度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居住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
第八条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社区、街办、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居住区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本居住区执行公务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
第九条 业主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原因破坏公共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造成公共部分及相邻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报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规约对本居住区内的各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