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组建物业服务机制的指导和服务,加大对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人员行业培训的组织力度,发挥行业优势,帮助建立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中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操作手册;
(三)加大物业服务的监督力度,加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处理;
(四)加大物业管理的宣传力度,引导业主树立集中居住区共管共享共维护的物业管理意识和物业服务质价相符的商品意识,并履行相应的物管义务,共同维护安全、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五)依法建立并完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委员、小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其他管理人等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中;
(六)建立辖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台帐;
(七)认真总结已建成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经验并予以推行,对推动物业管理不力或物业管理成效不好的,要积极提出指导意见并报当地区(市)县人民政府。
五、进度安排
(一)2009年2月20日前,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组织完成对辖区内已建成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其物业管理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
(二)2009年3月15日前,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已建成农民集中居住区完成物业管理宣传、物业管理建章立制、物业服务事项及质量和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等的公示、物业服务操作手册发放和物业服务人员培训及经验交流等工作;
(三)2009年4月30日前,各区(市)县已建成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步入正常运行阶段,有相应的服务力量、服务质量,达到《规范》的相应水平,业主满意度高,呈现出安全、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景象;
(四)2009年5月30日前,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验收细则(试行)》(附件3)予以检查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
1.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事项与质量规范(试行)
2.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规约(试行)
3.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验收细则(试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事项与质量规范(试行)
一级
服务
事项
| 质量规范
|
(一)
综
合
服
务
| 1、制定“住户手册”发放至集中居住区每位业主家中,该手册应主要包括管理规约、集中居住区便民服务指南等内容;
2、物业服务人员应着装统一,佩戴标识,规范服务,语言文明,主动、热情;
3、在集中居住区显著位置、主要出入口或者服务中心窗口公示服务事项及服务质量、报修电话、投诉电话或其他相关服务电话;
4、24小时受理业主、使用人的服务咨询、求助、投诉;
5、建立完善的物业服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规范、齐全、整洁、查阅方便;
6、利用居住区内设立的公共信息栏、宣传栏等开展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宣传科学防疫、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知识 ;
7、每年进行一次业主满意度调查,满意率不低于80%。
|
(二) 房屋及
共有设
施设备
维 护
| 1、房屋装修前,依规定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破墙开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及时劝阻,并报相关主管部门;
2、集中居住区内房屋幢号、房号及公共配套设施标识清晰、明显;
3、定期巡检供水设施,无跑冒滴漏现象;
4、公共照明设施完好率应不低于90%;
5、集中居住区内道路平整,无明显坑洼,排水沟应通畅,无毁损情况;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
(三)
公共
秩序
维护
| 1、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巡查1次,且有巡逻记录;
2、主要路口应设置路标或指引标识,道路标识规范清晰;
3、机动车凭证出入,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地震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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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共
环境
卫生
维护
| 1、集中居住区内设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
2、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年清掏不低于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并定期投放消毒药剂;
3、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
4、集中居住区内无乱设摊点,摆摊占道现象。
|
(五)
绿化
养护
|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进行适时修剪、养护;
2、根据长势,适时喷洒药物,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3、绿化地带定期清理,无随意改变绿地使用、践踏、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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