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1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增值税实行“分公司定率预征、省公司结算抵扣”的征收方式。即: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按当期的销售额,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公司预征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分公司预征增值税额=应税销售额×预征率